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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转房

周转房又称为周转用房,是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,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房屋。本篇百科将围绕周转房的种类、周转房核算成本、周转房相关规定等几个方面来介绍周转房。

周转房
1/ 周转房种类

周转房种类

  免费类

  南充市政府2007年6月决定,今后3年内将着力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住房困难。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一项名为《关于农村边远地区教职工岗位补贴和教学辅助用房的实施意见》正在紧锣密鼓实施中。该《意见》提出,从2007年至2009年,全市将在教师住房紧缺的乡(镇)修建5520套周转房,免费提供给农村学校无住房的教师使用。

  周转房建设由各县(市、区)政府统一负责规划、实施,分3年完成。无住房的教职工本着“自愿、量力”的原则参加,学校和自愿住房的教职工签订建房、住房协议,所交押金以息抵租。教职工本人自愿退房、调离原校或死亡即按协议退房并退还押金,由学校收回住房,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教师居住。

  此外,周转房的建设布点将结合农村学校改危、学校布局结构调整、农村初中改造等项目一并实施。周转房由市、县两级财政联合投资建设,建成后,这些住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,免费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。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出售,不得向入住教师收取租金等费用。

  教师类

  农村教师的素质决定了教育的水平,非常重要。农村教师,特别是西部的农村教师,他们所处的学校条件比较艰苦,面临着很多困难,所以教育部非常关注这些问题。特岗,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。另外,西部地区的教师还面临不少问题,比如住房问题、津贴问题等,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,比较突出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西部地区教师周转住房的问题。

  7600多所新建学校里面,有600多所是在高海拔地区,还有400多所是在边境和海岛上地区,很多教师不一定在这些地方安家,但是他要在这个地方工作,而且还有大量的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者,还有很多城镇教师去支援农村,他们都需要住宿,因此农村学校周转住房问题现在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,各级政府都在想办法。

  2007年,很多地区因为有了新的学生宿舍之后,旧的学生宿舍就成为教师的住房,所以到很多地方去看,教师住的条件不如学生。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。边远地区教师的津补贴问题还没有普遍实现,或者说力度还不够,这个问题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,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,按照不同的边远程度或者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津贴。教育部也充分的反映了这个问题,国家在下一步的工资制度和津贴制度总体考虑中,也正在考虑这个问题。

  微利类

  深圳市的微利周转房,是政府部门向最低收入家庭,或因收入不高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公务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住房。而这种廉租房究竟有多少在真正需要的人手中呢?

  其中不少手持微利房的人,自己并没有住,而是将其高价转租给低收入的人群,微利房被转租的比例高达50%以上。

  许多微利房“业主”都是主动联系中介,出租微利房。公务员领取了微利房后,几乎都不打算居住,就到地产中介公司放盘。按规定微利房不可以出租,但一般没有单位检查。如果碰上检查,只要告诉检查工作人员是该公务员的亲戚,就安全无事。

2/ 周转房核算成本

  第一、增加核算

  企业应该在周转房竣工验收或开始投入使用时,根据其实际成本,借记“周转房——在用周转房”账户,贷记“开发产品”、“开发成本”等账户。

  对于在用周转房,企业还要按照具体的使用情况,建立“周转房使用卡片”,将每一套周转房的栋号或楼层、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,详细记录周转房的地点、结构、面积、层次、安置居民的姓名等具体信息。

  第二、摊销核算

  在周转使用的过程中,周转房会发生损耗,其损耗价值应该转移到受益对象的成本中去。然而周转房并非以盈利为目的,因此其每期的摊销额不能计入到“主营业务成本”中,只能由入住的拆迁居民原所在地正在开发的工程来负担。

  周转房的摊销价值一般按月计提,其计算原理类似于出租开发产品摊销额的计算。按计提的月摊销额,借记“开发成本”或“开发间接费用”等账户,贷记“周转房——周转房摊销”账户。

  第三、修理核算

  由于周转房是直接服务于企业各个有关的开发项目,对于数额小的修理费可以直接计入相关的开发产品成本,对于数额较大的修理费可以先通过“待摊费用”核算,然后分次摊销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。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更变周转房的用途,将其作价对外销售,在销售前,企业会对周转房进行恢复性修缮;所支付的修缮费用,同样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。

  第四、销售核算

  企业改变周转房的用途进行对外销售时,应视同商品房进行销售处理。取得销售收入时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、“应收账款”等账户,贷记“主营业务收入——商品房销售”账户;结转销售成本时,应按周转房摊余价值,借记“主营业务成本——商品房销售”账户,按累计已提摊销价值,借记“周转房——周转房摊销”账户,按周转房原始价值,贷记“周转房——在用周转房”账户。

3/ 周转房相关规定

 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规定:

 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;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,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。

 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,就补偿方式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、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、停产停业损失、搬迁期限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,订立补偿协议。

  补偿协议订立后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。

 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,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、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。